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宇均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255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壢簡字第75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宇均與 張凱傑 均為「天堂免費伺服器」網路遊戲之玩家,於該遊戲中因故發生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3年6月22日下午3時51分許,以其申請而裝設於桃園縣平鎮市(現改制為桃園市○鎮區○○○路○○○巷○○弄○○號之網路設備,經由「61.57.99.57」之IP位置,在上開遊戲中,以「愛發瘋」之ID名稱進入,並以該ID名稱在上開遊戲頻道中為「那是 阿昌 他老婆又是張凱傑女友這對兄弟搞甚麼你上我馬子我搞你老婆這是亂倫嗎」之留言,而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
2項、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4年7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壢簡字第754號卷第20頁),依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