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號聲請人 陳保文 相對人 陳明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固主張其住所位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屬本院轄區。惟本件訴訟原因事實為相對人即原告向聲請人購買坐落於連江縣南竿鄉○○村000地號土地上之預售屋,然聲請人嗣後未依約履行,相對人向聲請人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後,要求聲請人返還定金,而提起本訴。是以,兩造係因買賣不動產涉訟,此為因不動產物權、分割、經界以外原因涉訟之不動產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管轄,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相對人自得向本院起訴,故聲請人聲請裁定移轉管轄,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長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