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調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相 對 人  廖健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所
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廖建育 」之記載,應更正為
「廖健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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