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煜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世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伍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