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090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林冠傑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林冠傑與聲請人 楊宗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提出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090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林冠傑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林冠傑與聲請人 楊宗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提出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