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請人 黃子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士帆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補正以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列為相對人。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方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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