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號異議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生命之道靈糧堂法定代理人 林進吉 代理人 吳美蓉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登記處民國109年7月17日109年度法登財字第2號處分書提出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4頁理由欄第22行關於「非訟事件法第89條
2項」之記載,應更正為「非訟事件法第97條2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