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振欽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貳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刑部分記載「應執行有期徒貳年」,係「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之顯然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士涵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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