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李明海 律師被告全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