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投交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投交簡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四號、第一六二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罪名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另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爰審酌被告甲○○:(1)因一時疏忽,致告訴人即被告乙○○受有上開傷害,且迄未與告訴人即被告乙○○達成民事和解;(3)犯後否認過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審酌被告乙○○:(1)因一時疏忽,致告訴人即被告甲○○受有上開傷害,且迄未與告訴人即被告甲○○達成民事和解;(3)犯後否認過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