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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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丙○○
己○○○丁○○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
(一)聲明:
1、被告甲0000000000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235萬3,132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5計算之利息。
2、被告甲0000000000應給付原告己○○○新臺幣(下同)26
4萬7,800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5計算之利息。
3、被告甲0000000000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下同)359萬9,218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5計算之利息。
4、被告甲0000000000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下同)383萬0,383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5計算之利息。
5、被告甲0000000000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335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5計算之利息。
6、前5項請求,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甲0000000000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被訴殺人一案,業經本院於97年12月16日以97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原告等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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