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257號債權人東方新都第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順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建物登記謄本與聲請狀所敍債務人姓名不一致,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宋順明」抑或「甲○○」?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