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醫字第9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偕 紀念醫院、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