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無權占有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9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74人間無權占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參仟捌佰壹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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