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於95年9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司95年9月1日法矯司字第0950907379號函及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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