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井天博選任辯護人秦德進律師
許惠珠律師 吳建勛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井天博應提新台幣伍佰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惟按被告 井天博業 於本院中業坦認其有收受孫女所交付之幹細胞針組之貪污犯行,另就成立KL公司在馬來西亞國之伐木投資事業之事實,亦經承認明確,而該行為究係有無起訴事實所載涉犯貪污罪,顯可就相關證人於偵訊中所陳暨日後之交互詰問,更得明確,況相關證人業經檢察官以證人保護法求為免除其刑,串證之可能性甚低,綜上,本院認被告已非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之情事」。
二、公訴人雖以被告另有利用友人 陳苡銜 以洗錢方式匯錢至 馬國 等語,惟就所指述部分事實,顯前於偵查中已對該事實所涉相關人均偵訊明確,就資金來源及匯款去向亦經調閱在卷,當已無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至於 孫雅慧 部分,日前經本院及另案 吳財秀 案件中,多次傳訊均未到庭,去向不明,復已出境,欲待其到庭,不知何日,況孫女與 梁兆基 其等就本案所參與之事實經過,前業經檢察官多次具結訊問,並已與被告進行對質,自難再以孫女或梁兆基未到案為由,逕認其等有與被告串證之虞之不利情事為羈押理由。
三、綜上,本件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惟遭起訴涉貪污罪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為免被告有日後未遵期到庭之虞慮,爰諭知被告交付新台幣伍佰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及出海,以期日後審判期日遵期到庭。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林揚奇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