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53號原告 陳新群 被告亞正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鶴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235,1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8,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