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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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48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周欣知
丙○○
被 告 乙○○
7樓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31日上午9時22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48號裁定附表:
一、兩造當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說明本件原
告請求之違約金金額是否相當?並自行備妥繕本送達對造後
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