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03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常春 即雅品裝潢設計工程行、連文企業
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84,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