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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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再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268號再審聲請人即輔佐人 呂榮坤 被告 呂尚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50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刑事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59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70、124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榮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輔佐人呂榮坤(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111度上易字第550號刑事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且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揆諸上開說明,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