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506號
原告 施淑美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王學堂 、 莊雅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據原告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而無調解成立之望,應行訴訟程序。及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非完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所欠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