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武陵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五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就其中第九十六條但書關於保安處分宣告時間之規定,雖已有變更,然依其立法理由二說明,係『因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關於保安處分於裁判以外單獨宣告之情形,尚有多種,為求涵蓋,爰修正為「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且依其立法理由三之說明,本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宣告時間規定,並未因法律條文之修正而有差異,而付保護管束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則依同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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