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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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蘇艾琪 (SOOKITTI)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肆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