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王銘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5月15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234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王銘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銘如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8年5月1日21時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2張。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前
因違反上開同款之規定,業經本院裁罰(本院108年度壢秩
字第56號),詎竟不知悔改,乃於受裁罰後再有本件違序非
行,堪認被移送人之素行不佳且不因多次裁罰而警惕自省。
另佐以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
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
儆,並期能藉此導正其重建生活,勿再違序。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