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易字第46號
聲請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受處分人 張智鈞
黃佑呈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北
秩字第20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鈞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應易以拘留參日。
黃佑呈所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
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
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
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4項、第2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處罰鍰確
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
罰人依限完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5條亦
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分別裁處受處分人張智鈞罰鍰3,000元、黃佑呈罰鍰
8,000元確定,惟逾期未繳納罰鍰,爰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10
7年度北秩字第205號裁定分別裁處張智鈞罰鍰3,000元、
黃佑呈罰鍰8,000元,該裁定於108年4月1日確定,且受
處分人經合法通知,未於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完納
罰鍰等情,有上開裁定、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公
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茲受處分人黃佑呈應繳罰鍰8,000元,以900元折
算1日已逾5日,應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
易以拘留5日;另受處分人張智鈞應繳罰鍰為3,000元,以
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3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
四、據上論結,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