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執聲字第二0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含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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