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停止保安處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逾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