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9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十四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從程序上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仍得重行起訴,惟應於起訴同時繳納裁判費,併此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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