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4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二人因涉有偽造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二五號案件提起公訴。惟被告二人所涉為明人有限公司虛報員工請領薪資,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罪嫌,因被告二人均指稱對方方為明人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故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毫不知情,且被告乙○○所涉以被告甲○○名義,虛設明人有限公司之犯嫌,業經檢察官另行起訴,而繫屬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案件調查中,尚未審結,因認本件犯罪是否成立需以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案件之調查情形為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該案判決前,停止本罪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饒金鳳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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