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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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19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陳覺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鄉○○
村○○路○○號,有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