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1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秦志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書第26條約定,雙方同意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或臺灣__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
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