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智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書瑋選任辯護人鄧翊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618號、101年度偵字第2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黎書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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