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53號原告 紀佑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柏勛 、 陳仕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