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0號聲請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故請求閱覽上開案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係因被告詮承營造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承攬「城鎮之心工程計畫-田尾迎賓之心營造工程」,而原告尚誼工程有限公司則向被告承攬其中之機電工程部分。嗣被告因故與聲請人終止工程,原告主張其已進場施作完成部分工程,而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費用,且被告前亦具狀表示聲請人對本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本院對聲請人告知訴訟(見系爭事件卷第69至71頁),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內文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