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29號原告 楊嘉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詩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5,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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