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42號原告 傅新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業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信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漢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譚鈺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