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1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多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多加於民國92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0,000元,約定自92年05月22日起至94年0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4月25日止累計258,925元未給付,其中116,762元為本金;142,16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多加於92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92年06月23日起至94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4月25日止累計174,603元未給付,其中78,718元為本金;95,88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91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多加│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116762││4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多加│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78718││4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