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33號原告龍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施善蒂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被告 陳福生 訴訟代理人 林明寬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葉貞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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