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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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 李宜娟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 律師被告 陳建業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三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