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21號原告 周靖棠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告 李宛真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
林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黃韻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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