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07號上訴人大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超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7,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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