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02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呂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 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