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9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奇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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