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39號
原告 田玲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進恭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秋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39號
原告 田玲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進恭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