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О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淨重零點貳貳公克、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自立路口,查獲甲○○(已另行不起訴處分)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甲○○持有海洛因約0‧三公克。因該扣案海洛因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案白色粉末,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認含有海洛因成分(淨重0‧二二公克、包裝重0‧一六公克),有調查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調科壹字第二二00一三三九一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是該扣案白粉應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至送鑑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