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七號
被告甲○○具保人 楊合力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合力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並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楊合力因被告甲○○詐欺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出具保證書,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命該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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