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10號

債權人 譚寶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美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借款20萬元借款人為何?保證人為何?(台端所提借據,內容所載保證人賴美奈代行,非借款人)。

㈢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請求聲明。(台端所提借據20萬元,賴美奈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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