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10號
債權人 譚寶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美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借款20萬元借款人為何?保證人為何?(台端所提借據,內容所載保證人賴美奈代行,非借款人)。
㈢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請求聲明。(台端所提借據20萬元,賴美奈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