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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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09號

債權人麒發雙子星A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培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阮氏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補聲請狀末與債權人相符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債務人阮氏鸞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所有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8樓之1)。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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