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09號
債權人麒發雙子星A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培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阮氏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補聲請狀末與債權人相符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債務人阮氏鸞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所有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8樓之1)。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