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37號上訴人 鄒林清美 視同上訴人 鄒秀貞 被上訴人 侯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0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105年5月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可按,則上訴人之上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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