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楊文宏前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賴琪玲